8760万!滥用支配地位实施垄断,知网被罚!
经查,知网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2014年以来,知网滥用该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
● 一是通过连续大幅提高服务价格、拆分数据库变相涨价等方式,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其数据库服务的行为;
● 二是通过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等方式,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授权使用学术期刊、博硕士学位论文等学术文献数据,并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独家合作实施。
调查表明,知网实施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行为排除、限制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竞争,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影响了相关市场创新发展和学术交流传播,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知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2022年1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5%的罚款,计8760万元。同时,坚持依法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监督知网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后果,要求知网围绕解除独家合作、减轻用户负担、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创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对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新华社
对此,你怎么看?
推荐阅读